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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牌加剧!国家药监局重新定义仿制药标准!
2018-09-03
导读

8月30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通知,提出对注册分类4、5.2类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样品批量的最低要求。具体包括4项内容,如“对于片剂和胶囊剂(包括缓释制剂、咀嚼片、口崩片等),BE研究批次样品批量(以投料量计)应不得低于10万制剂单位”等。

距离289目录品种“死线”还有4个月,一致性评价“门槛”又提高了。


8月30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通知,提出对注册分类4、5.2类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样品批量的最低要求。具体包括4项内容,如“对于片剂和胶囊剂(包括缓释制剂、咀嚼片、口崩片等),BE研究批次样品批量(以投料量计)应不得低于10万制剂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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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正式实施日期后启动BE研究的品种如样品批量不符合要求,将不予认可。


这意味着,即日起,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门槛”进一步提高,不具备相应生产能力,或者为通过一致性评价单独生产药品的行为等,都将失去资格。


而根据CDE的说法,此举初衷也是促进仿制药研发,完善仿制药注册申请的技术标准,保证商业化生产批次样品与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样品质量与疗效的一致性。


分析人士认为,此举也符合一致性评价初衷,即终端产品与原研药/参比制剂在质量和疗效上一致,而不是“试验品”的一致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仿制药在终端市场已经进入“淘汰赛”,暂停挂网,已经成为悬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头上的大刀,随时可能落下。


四大内容

仿制药想做BE需达到相当量


根据国家药监部门2016年3月发布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工作方案》,涉及的两类化学药分别是“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4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5.2类)。CDE此次发文规定,这两类仿制药在批量上需要达到四方面要求:


1、对于片剂和胶囊剂(包括缓释制剂、咀嚼片、口崩片等),BE研究批次样品批量(以投料量计,下同)应不得低于10万制剂单位。对于散剂、颗粒剂,BE研究批次样品批量应不得低于拟定商业化生产批量的1/10。


2、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批量放大的补充研究。原则上,放大研究应在同一生产线上进行。如生产设备发生改变,生产设备的工作原理应保持一致。


应将放大后的样品与BE研究批次样品和参比制剂进行全面的质量一致性对比研究。经综合评估后认为放大研究批次样品与BE研究批次样品和参比制剂质量一致的,认可放大研究批次的批量为商业化生产的最大批量;经综合评估认为研究资料不能证明放大研究批次的样品与BE研究批次样品和参比制剂质量一致的,应采用符合批量要求的样品重新进行BE研究。


3、特殊情况下,如用于罕见病治疗的药物、按国家规定进行管制的药物,BE研究批次的样品批量可低于上述要求,但该批量应在实际生产线的正常批量范围内。


4、申请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口服固体制剂,如涉及BE研究批次样品批量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一致性评价新阶段

既要提高标准又加快进度


实际上,片剂和胶囊剂BE研究批次样品批量(以投料计),应不得低于10万制剂单位,早已有之。


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药物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9011)》即提到,受试药品应来自一个不少于生产规模1/10的批次,或10万个单位,两者中选更多的,除非另外说明理由。


2017年8月25日,原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和CDE发布的《关于征求一致性评价BE研究用药品上市销售问题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也有关于“BE研究受试药品应不少于10万个制剂单位,鼓励企业采用商业化生产批药品进行BE研究”的规定。


今年年初,CDE对《关于注册分类4、5.2类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样品批量的一般要求》征求意见时,也提到了这一点。


虽然,其间,争论也从未停止。但,从CDE此次发文来看,技术标准提高是大势所趋。与此同时,业界也可以看到,加快一致性评价进程的重要性。


根据国务院2016年8号文件和原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此前要求,今年年底前,至少289目录品种,要通过一致性评价;而实际上,从目前情况看,相关品种的通过率仅有6%左右,压力巨大。


而近期各地又正在落实已有3家企业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其他未通过企业药品暂停挂网等政策,如果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数量过小,则我国很可能迅速回到缺医少药的年代。


综合种种,业界分析,未来4个月,加快一致性评价将是重中之重。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四)》中,也证实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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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表示,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5.2类申报的药品,符合《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要求的,可先进行BE试验备案,完成BE试验后,可直接提出上市注册申请。


对于4类、5.1类药品,申请人进行自我评估后,在能够确保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进行BE试验备案,待完成BE试验后,直接提出上市注册申请。

来源于:健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