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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拉定胶囊
编号:CP000305
类型:药品
分类:头孢菌素类抗生素
广东恒健制药有限公司
产品:29
地区:广东省江门市龙溪路117号
联系人:胡锡昌
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龙溪路117号
详细描述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头孢拉定胶囊

    商品名称:头孢拉定胶囊

    英文名称:Cefradine Capsules

    拼音全码:TouBaoLaDingJiaoNang

【主要成份】

    本品主要成分为头孢拉定。

【成份】

     化学名:(6R,7R)-7[(R)-2-氨基-2-(1,4-环已烯基)乙酰氨基]-3-甲基-8-氧代-5-硫杂-1-氮杂双环[4.2.0]辛-2-烯-2-羧酸

    分子式:C16H19N3O4S

    分子量:349.40

【性状】

    本品内容物为白色至类白色或淡黄色粉末或颗粒。

【适应症/功能主治】

    适用于敏感菌所致的急性咽炎、扁桃体炎、中耳炎、支气管炎和肺炎等呼吸道感染、泌尿生殖道感染及皮肤软组织感染等。本品为口服制剂,不宜用于严重感染。

【规格型号】

    0.25g*100s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一次0.25~0.5g,每6小时1次,一日最高剂量为4g。小儿按体重一次6.25-12.5mg/kg,每6小时一次。

【不良反应】

    本品不良反应较轻,发生率也较低,约6%。恶心、呕吐、腹泻、上腹部不适等胃肠道反应较为常见。伪膜性肠炎(因此对于接受抗菌治疗时发生腹泻的患者,应考虑其是否发生伪膜性肠炎,这一点非常重要。对于肠炎症状较轻的患者,停药后症状有可能就会缓解,对于中度或重度的患者应根据患者的症状采取措施),嗜酸拄细胞增多.直接Coombs试验阳性反应。周围血象白细胞及中性粒细胞减少等见于个别患者。少数患者可出现暂时性血尿素氨升高,血清氨基转移酶、血清碱性磷酸酶,胆红素,乳酸脱氢酶一过性升高。

【禁忌】

    对头孢菌素过敏者及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史者禁用本品。

【注意事项】 

    1.在应用本品前须详细询问患者对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及其他药物过敏史、有青霉素类药物过敏性休克史者不可应用本品,其他患者应用本品时必须注意头孢菌素类与青霉素类存在交叉过敏反应的机会约有5%-7%,需在严密观察下慎用。一旦发生过敏反应,立即停用药物。如发生过敏性休克,须立即就地抢救,包括保持气道通畅,吸氧和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的应用等措施。 2.本品主要经肾排出.肾功能减退者须减少剂量或延长给药间期。国内上市后不良反应报道使用本品可能导致血尿,儿童是发病的易感人群,故肾功能减退和儿童患者应用本品应谨慎并在监测下用药。 3.应用本品的患者以硫酸铜法测定尿糖时可出现假阳性反应。 4.与其他抗生素一样,长期使用本品会导致非敏感性微生物的过度生长。

【儿童用药】

    国内上市后不良反应报道使用本品可能导致血尿,儿童是发病的易感人群,故肾功能减退和儿童患者应用本品应谨慎并在监测下用药。

【老年患者用药】

    尚不明确。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本品可透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血循环,也可进入乳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药物相互作用】 

    1.头孢菌素可延缓苯妥英钠在肾小管的排泄。 2.保泰松与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合用,可增加肾毒性。 3.与强利尿剂合用可增加肾毒性。 4.与美西林联合应用,对大肠埃希茵、沙门菌属等革兰阴性杆菌具协同作用。 5.丙磺舒可延迟本品排泄。

【药物过量】

    尚不明确。

【药理毒理】

    本品为第一代头孢菌素,对不产青霉素酶和产青霉素酶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A组溶血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和草绿色链球菌等革兰阳性球菌的部分菌株具良好抗菌作用。厌氧革兰阳性菌对本品多敏感,脆弱拟杆菌对本品呈现耐药。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属、肠球菌属对本品耐药。本品对革兰阳性菌与革兰阴性菌的作用与头孢氨苄相似。本品对淋病奈瑟菌有一定作用,对产酶淋病奈瑟菌也具活性;对流感嗜血杆菌的活性较差。

【药代动力学】

    口服本品后吸收迅速,空腹口服0.5g,11~18mg/L的血药峰浓度(Cmax)于给药后1小时到达,血消除半衰期(t1/2β)为1小时。本品在组织体液中分布良好。肝组织中的浓度与血清浓度相等。在心肌、子宫、肺、前列腺和骨组织中皆可获有效浓度。脑组织中药物浓度仅为同期血药浓度的5%~10%,脑脊液中浓度更低。本品可透过血-胎盘屏障进入胎儿血循环,少量经乳汁排出。血清蛋白结合率为6%~10%。口服0.5g后6小时累积排出给药量的90%以上。少量本品可自胆汁排泄,后者的浓度可为血清浓度的4倍。本品在体内很少代谢,能为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清除。丙磺舒可减少本品经肾排泄。

【贮藏】

    密封,在凉暗处保存。

【包装】

    0.25g*100s/瓶。

【有效期】

    24  月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57871

【生产企业】

    广东恒健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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